2022年8月16日,驻苏丹大使马新民在《褐色大地报》“中国聚焦”专栏发表题为《中方凭什么法律反制佩洛西窜台?》的署名文章。全文如下:
美国国会众议长佩洛西窜访中国台湾地区,不仅激起中国人民强烈愤慨,还遭到国际社会普遍反对,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许多国际组织发出正义之声,重申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支持中国坚决维护自身主权和领土完整。但佩洛西等一众美方官员拒不认错,纠结一小撮美国盟友诬称中方“反应过度”,还有人质疑中方反应的正当合法性。这完全是强盗逻辑。中方何以作出必要反应?中方反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美国国会众议长佩洛西窜访中国台湾地区是严重的霸权主义违法行径
佩洛西一意孤行窜访中国台湾地区,明目张胆支持“台独”分裂势力,实质是进行美台官方交往和发展美台官方关系,搞“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分裂活动,危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严重违反不干涉内政原则等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严重违反美方在《中美建交公报》中所作的“仅与台保持非官方关系”的承诺,严重违反181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所普遍遵循的一个中国的国际关系准则,严重违反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所确认的联合国会员国遵循的一个中国的国际准则。
佩洛西窜台的危害和后果不限于中国,其行为还严重损害国际法的权威、危害国际公平正义,关系到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要不要得到维护,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要不要得到遵守,国家承诺的国际义务要不要得到履行以及国际公平正义要不要得到坚守等重大原则问题。这是一场霸权与反霸权、干涉与反干涉、是与非、正义与邪恶的重大斗争,关乎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中国坚决反对美方在台湾问题上非法挑衅滋事,就是对美国的霸凌霸道说不,就是维护公认的国际法,就是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就是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坚决同中国站在一起,表明美国的霸权主义非法行径不得人心。美国与“台独”分裂势力勾连非法挑衅滋事,遭到中方反制以及国际社会反对纯属咎由自取。
二、中方作出必要反应反制美国,完全符合国际法
佩洛西以美国会众议长身份访问作为中国一部分的台湾地区,毫无疑问是与台湾进行官方交往和发展官方关系,直接违反美方在1978年《中美建交公报》中所作的“仅与台保持非官方关系”的承诺。同时,佩洛西会见并支持“台独”分裂势力,是美方赤裸裸地插手中国内部事务,违反国际法上的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在国际实践中,支持或援助一国分裂势力或鼓动一国内乱,被公认为是对该国内政的非法干涉。显然,美方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美国承担的国际法义务,构成国际法上的国际不法行为。
根据公认的国际法,一国有权对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作出反应,主要包括采取反措施(countermeasures)、反报(retorsion),在一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其还有权依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进行武力自卫。国际法赋予各国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维护其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历史上,传统国际法还允许国家对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武力报复(reprisals)。但随着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的确立,现代国际法已禁止武力报复,而不涉及使用武力的报复也基本为反措施所涵盖或取代。
反措施是国家面对他国不法侵害时,为维护自身权利和国际社会基本秩序而采取的一种非武力自助手段。针对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受害国有权暂不履行其对违法责任国所负的国际义务,以促使违法责任国停止不法行为或履行其国际义务。反措施不以惩罚为目的,也不得使用武力。在国际实践中,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没收实施不法行为国家的国有资产、冻结其金融资产、不履行有关条约义务、对违法责任国的公民实施拘留等。
反报是国家对他国不友好行为而采取的一种自助手段,也可适用于针对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面对他国的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或国际不法行为,国家为维护自身权利有权采取同样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包括断绝外交关系,对不友好国家的外交官或公民施加旅行限制或予以驱逐,颁布出口禁令或对来自不友好国家的特定进口施加配额限制、实施经济制裁,如贸易禁运(embargo)、贸易抵制(boycott)、金融限制等。
在国内法方面,中国《反外国制裁法》也对反制措施作出规定。该法第3条明确,“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该法还对反制措施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
针对美方的非法挑衅行径,中方4个多月来,通过各种渠道、各个层级反复向美方提出交涉,表明坚决反对佩洛西窜台的严正立场,要求美方取消访问,阐明中方绝不会坐视不理,告诫美方不要有任何幻想和误判,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完全由美方承担。但美方对中方的劝阻和警告置若罔闻,执意窜台。
在此情况下,中方于8月5日宣布了八项对美反制措施,包括取消安排中美两军战区领导通话、取消中美国防部工作会晤、取消中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会议、暂停中美非法移民遣返合作、暂停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合作、暂停中美打击跨国犯罪合作、暂停中美禁毒合作、暂停中美气候变化商谈。中方并宣布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对佩洛西及其直系亲属采取制裁措施。
事实表明,这次事件完全是美方一手策划和挑起的,美方非法挑衅滋事在前,中方正当反制在后。中方的这些反制措施是对美非法挑衅行为的必要反应和警示,是对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正当捍卫,合理合法,恰当适度。显而易见,这些反制措施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有关反制措施相当克制,大多属于反报性质的措施,都是国际法所允许的。
三、中国在自己领土内对“台独”分裂势力采取反制措施,具有充分的国际法和国内法依据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确认,“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凡以局部或全部破坏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为目的之企图,均与宪章之宗旨及原则不相容。”宣言还规定,“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国家主权对内包括领土主权、管辖权,对外包括独立权和代表权。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主权国家,对包括台湾在内的全部中国领土行使领土主权,对台湾及其境内一切人和物及行为行使管辖权,包括立法管辖权、执行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还有权在自己的领土上独立自主处理自己的内部事务,包括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包括和平与非和平手段维护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这是国家主权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
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大肆进行“台独”分裂国家活动,执政的民进党把谋求独立写入党纲,推行渐进式“台独”,竭力制造“两个中国”和“一中一台”,勾连外部势力不断进行谋“独”挑衅。对这些在中国领土上从事分裂国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台独”势力,中国完全有权采取武力或武力威胁手段进行打击和惩戒。日前,台湾当局诬称中方军事演训是“军事威胁”,有违《联合国宪章》第2(4)条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这完全是曲解和滥用国际法。《宪章》第2(4)条禁止的是“在国际关系中”的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未禁止国家在其国内为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等使用武力。
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属于国内法管辖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明确规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