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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
2020-01-14 18: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苏丹共和国政府(以下并称为“双方”),

  基于进一步推进双边务实合作的意愿;

  欢迎并支持中方提出“一带一路”倡议,致力于通过与愿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家互通互鉴,实现商品、技术、资金、人员的交流,推动各国经济、社会、环境与文化协调发展和共同进步,促进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与融合;欢迎中方举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愿在“一带一路”框架下继续加强相关领域务实合作;

  认识到双方领导人已就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达成政治共识;

  决定共同挖掘两国经济的契合点,加强政策协调和务实合作,推动互利合作和文明互鉴,实现双方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

  兹达成如下共识:

  第一条 合作目标与指导原则

  一、双方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有关合作,旨在

  ——实现两国共同发展目标,将双方互补优势转化为务实合作、持续增长的优势,使两国政治关系更加友好、经济纽带更加牢固、安全合作更加深化、人文联系更加紧密;

  ——加强地区国家合作,发展区域间互联互通,共同建设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经济合作架构,维护地区和平与发展。

  二、双方合作将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指导下,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深化互信和互利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二)按照两国各自有效的法律和法规,并遵守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和承诺,保障有关合作项目安全顺利推进,为两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三)按照“一带一路”合作、发展、共赢的理念和倡议,充分依靠既有的双边合作机制及双方共同参与的多边机制,借助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加强对接、相互支持。

 

  第二条 合作内容

  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一、政策沟通。就双方重大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定期开展对话与交流,就各自重大宏观政策调整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双方重大战略、规划及政策的对接。

  二、设施联通。推动双方共同感兴趣的能源、公路、铁路、民航、港口等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开展交流。

  三、贸易畅通。提高双方相互开放水平,扩大贸易双向流动,投资双向开放,进一步深化投资、贸易及产业合作,探讨双方推动实质性互利合作的途径和办法,鼓励两国企业合作开展产业集聚区和经贸合作区。

  四、资金融通。鼓励两国金融机构为投资和贸易合作提供投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加强两国银行业交流,建立金融风险和危机处置合作机制,加强征信管理部门交流与合作,加强同业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民心相通。促进双方人文交流,推动建立友好城市网络,商签教育、卫生、旅游、扶贫、社会公益等领域合作协议,加强地方、媒体、智库和青少年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继续大力开展民生领域的发展合作。

  六、其他双方一致同意的合作事项。

 

  第三条 合作方式

  一、 双方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领导人高层互访、官方与民间现有的交流机制,建立多层次、多领域、多渠道的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透明度,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二)针对双方合作的共同需求,开展合作规划、重点领域试点示范、经济技术交流合作、联合研究、知识共享和能力建设、人员交流和培训等活动;

  (三)采用适合于双方的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支持“一带一路”倡议下基础设施和产能对接等重大项目实施,并通过政府资金、援助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为重大项目提供投融资支持等。加强交流合作,保障项目安全。

  二、对某一特定领域的合作,双方可通过缔结协议或其他合作文件予以实施。

 

  第四条 合作机制

  双方将充分依托和发挥双方政府各部门现有双边机制的作用,探讨挖掘双方合作的新机遇,指导和协调解决双方合作的重大问题,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第五条 分歧解决

  双方在本谅解备忘录解释或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分歧应通过协商友好解决。

 

  第六条 生效、修订与终止

  一、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3年。如任何一方未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将自动延期3年,并依此法顺延。

  三、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谅解备忘录进行修改和补充,有关修订将作为本谅解备忘录的一部分。

  四、任何一方可在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满前3个月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谅解备忘录。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本谅解备忘录终止。终止本谅解备忘录不对正在执行的项目造成影响,正在执行的项目将根据双方已达成一致的时间表继续执行。

  本谅解备忘录于2017年8月25日在喀土穆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两种语言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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